【行业标准】浅谈民航活塞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差异(二)

3、中国

198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颁布了的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部),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组成部分,我国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制定主要参考了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美国航空联邦适航条例,最初版面的CCAR33部相当于1986年4月24日生效的FAR33部第11修正案水平;CCAR33部经历了两次修订后(见表1),截止目前最新有效的CCAR33-R2版面的安全水平与2009年11月2日生效的FAR33部第30修正案水平一致。对于航空活塞发动机来说,修订后的结果表明,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所涉及技术的日渐成熟,规章对其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活塞发动机的关键零部件不按照寿命限制件管理,也就意味着活塞发动机的零部件的低循环疲劳可以按照无限寿命设计,另一方面,要求转子机匣必须对转子(包括叶片和盘)具有包容性,也就意味着活塞发动机将不会发生高能转子碎片非包容事件。

4、各国适航标准的异同

20世纪80年代末,FAA和JAA成立了局方的发动机工作组,逐步推进了欧美适航标准的统一,这一成果在2007-2009年之间表现的尤为显著,从FAA颁布的修正案统计数据和原因上看,在短短的2年时间,FAA颁布了10个修正案,修订了FAR33部将近40%的条款,且大部分条款的修订原因来自于欧美条款统一的需求,这一举措在其标准修订历史上都是很罕见的,足以看出FAA与EASA统一标准的决心。现行有效的CCAR33-R2版面安全性水平相当于FAR33的第30修正案,对于活塞发动机来说,由于FAR33第31、32、33、34修正案并未针对其进行技术内容修订,因此CCAR33-R2与现行有效的FAR33的第34修正案安全性水平是等效的。

截止到2016年8月航空活塞发动机现行有效的CCAR33-R2、FAR33-34和CS-E change4的适航条款技术要求的差异见表2所示,除了表中存在差异的适航标准条款之外,其它条款均得到统一。